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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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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谁承担责任
1、提存的标的物毁损的由债权人承担责任。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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