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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中

在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因为下雨、失火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的情况。据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中,若无其他规定或约定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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