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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刑事诉讼规则

侦查监督刑事诉讼规则

侦查监督刑事诉讼规则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强化的具体内容

1、扩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 “特别程序”一编,相应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这些特别程序进行监督。


2、细化和完善了侦查监督的程序


新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了改革和细化,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的程序性。


3、强化了侦查监督的效力和刚性


新 《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而有助于保障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行为的顺利进行。


4、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建立了侦查阶段的程序性审查机制,强化了对侦查权刑事过程的监督;建立了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以捕代侦”的问题,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公安机关逮捕的变更,案件的撤销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等事前监督措施;刑事诉讼法应当扩大对侦查活动进行事中监督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所有应当由检察机关事先审查批捕的事项 (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延长、搜查、扣押、查封、技术侦查等),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都可以派员全程参与侦查机关对该案的讨论。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司法职员,并不按照程序落实侦查合作是逮捕的工作,而对于案件当事人,又不是十分的了解法律的规定,故此国家制定了一些刚性的规定,任何人在发现在实施公务时程序有误,都可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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