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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缓刑期间的表现

职工缓刑期间的表现

职工缓刑期间的表现
缓刑期间表现好可以缩短期限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的批复是: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一般在缓刑期间,就不会对缓刑人员再减刑了,所以确定了缓刑考验期之后,这就是固定的期限,不会有缩短的情况。由于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而在刑满之后的5年内要是再有故意犯罪,同时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话,其实此时也不会按照累犯来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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