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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协议书

诉讼调解协议书

诉讼调解协议书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前,双方当事人有处分其进行诉讼的权利。但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双方当事人处分自身的民事诉讼权利因为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在一般规则中,调解协议书可以提交给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而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正如前文所说,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调解书的内容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民事诉讼调解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在符合民事诉讼关于调解协议内容的限制之外,还需要符合要式合同的要件,以及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关于民事诉讼调解书的法定生效要件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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