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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辖规定

商标管辖规定

商标管辖规定
商标管辖规定
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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