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吉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

吉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

吉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
最高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I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kp86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