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应有哪些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应有哪些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应有哪些
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财务收支的基本规定应有哪些
1、管理人接管企业资产后,应及时对企业进行资产调查,确定是否需要开设管理人账户,如不需要开设管理人账户的可书面向审理法院说明;
2、管理人开设账户的,自管理人接管企业后的所有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破产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涉及多家关联公司的,应当采用比选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确立管理人账户;
3、管理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4、管理人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日常基本开支应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详细列表,接受监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1k59j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