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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

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

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
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市政府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在复议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市政府管辖法院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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