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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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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
(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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