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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律师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情况下适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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