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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有没有什么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经济结构、劳资力量对比的必然要求,其设计理念是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行支付”。但该法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显然还停留在简短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的执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对该制度亦未置一词。现实的需求和立法的不足使得具体的补充细则呼之欲出。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该法对先行支付的具体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例有没有什么规定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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