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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仲裁请求申请撤诉

放弃仲裁请求申请撤诉

放弃仲裁请求申请撤诉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的界限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是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放弃诉讼请求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为,也是原告向被告所作的行为,而撤诉只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为;


第二,放弃诉讼请求处分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指向的是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放弃后,所放弃部分的争议自然消除,而撤诉处分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指向的是诉讼程序,其目的只是停止诉讼,因而撤诉之后纠纷实际上还存在,并不必然消除;


第三,放弃诉讼请求因其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后果,所以进行该项行为不受审级的限制,原告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为之,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之,还可以在再审中和执行和解中为之,而撤诉因其并不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后果,且撤诉的后果事实上与诉讼要解决纠纷的目的相悖,所以撤诉受一定的限制,撤回起诉只能在第一审宣判之前进行,撤回上诉只能在第二审宣判之前进行,在再审中则不能为撤诉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撤诉的处分对象和目的都是单一的程序问题,由此决定了撤诉也只具有单纯的诉讼行为性质,即只是诉讼行为;放弃诉讼请求由于是在诉讼中所进行的实体上的处分行为,因而必然同时具有诉讼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性质。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这是法律允许的,而对于我们没有撤回或放弃的民事诉讼请求依旧有效,法院依旧受理,而且放弃部分民事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车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要搞清楚放弃部分民事诉讼和放弃民事诉讼以及撤诉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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