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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消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消防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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