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总包合同日违约金

总包合同日违约金

总包合同日违约金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合同日违约金怎么写才会有效

1、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基数是违约相对方的实际损失,那么,我们要稳定违约金,首先就要应确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根据本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精神焦虑损失、律师费用损失以及其他机会损失等。损失范围明确后,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损失的具体数量、标准作进一步的约定。概言之,双方当事人应该对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标准)予以明确,使之成为没有争议的合同内容。

2、自己衡量一下,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自己可以对照上述实际损失,衡量一下,以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减少的。

3、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中应增加以下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认有关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设立有关的违约金即可以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以及适当惩罚原则。

2)确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法》第114条在本案是不适用的,在没有发生可以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条件明确放弃《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约金是适用于每一份合同的,但是双方在约定的时候必须要慎得双方的同意,而且所制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这样的合同才算是有效的,所以,违约金对于双方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一定要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约定。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0kvwv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