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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屋公积金贷款条件

厦门住屋公积金贷款条件

厦门住屋公积金贷款条件
厦门住屋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屋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屋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屋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屋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个人住屋贷款。 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屋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屋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屋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屋价值的30%;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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