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连带担保责任认定

连带担保责任认定

连带担保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06gn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