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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需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的姓名、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
(2)申请目的。比如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还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是指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原因和事实。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主要限于申请人可以提交的内容,而不应当扩大到申请人无法提交或者难以提交的内容,具体内容由人民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决定,当然,更不能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 申请目的;
(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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