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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是怎样的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是怎样的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是怎样的
首先,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具体条款调整。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内部的来说,显名股东一般都是隐名股东的代言人。
其次,隐名股东存在着诸多风险,如其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显名股东存在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的可能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的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容易发生纠纷。
可见,隐名股东在实践当中存在诸多的风险可能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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