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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债务不属于夫妻公债务么?

与他人合伙债务不属于夫妻公债务么?

一、与他人合伙债务不属于夫妻公债务么?

与他人合伙债务不属于夫妻公债务么?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债务的形成是有多种原因的,可能因为合同或者侵权产生,但是虚构的债权实际上是在没有这些情形发生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自己虚构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没有正常的债权债务的要件支撑,所以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和吸毒等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赌博或吸毒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其他情况,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法律实务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关系,当然,这需要夫妻一方的举证证实。原则上,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人会和他人合伙开企业,经营不好的时候可能对外举债,一旦夫妻离婚,债权人不得以合伙债务的名义要求另一方承担,因为这个不在共同债务范畴内。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合伙企业中有股份享受收益的话,拖欠的债务应该算夫妻共同的,需要共同承担。

标签: 债务 夫妻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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