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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运作离不开公司机关,其行为和意思表示也离不开公司的管理机构,一个健全并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能够使公司有效的运行并盈利。公司的权力机关为股东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公司的执行机关为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公司法》第44条对于董事会做出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公司的监督机关为监事会、监事,依照《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会导致公司决议不能有效的作出,内部管理的混乱,严重的会导致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僵局,使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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