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住屋保障 >公租房 >

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内容?

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内容?

我们知道,在城市中,政府会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公租房的资格。由于该房屋的特殊性质,对安全的需求也比普通商业住宅高。那么,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内容?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内容?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屋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屋,是一个国家住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屋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二、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屋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屋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屋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屋的保障性住屋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屋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屋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屋;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屋。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屋;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屋。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屋: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屋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屋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屋,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屋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屋的,公共租赁住屋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屋。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屋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租房安全管理制度有什么内容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上文在介绍公租房概念的基础上,重点说明了使用公租房时应该遵循的安全制度。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网公租房安全管理的相关律师。

标签: 管理制度 租房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ufang/gongzufang/vdjle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