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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如果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都属于应该回避的范围。归结起来,只要仲裁员有可能不能公正裁决,都应回避。
罗浩律师建议: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劳动仲裁中,只要一方发现存在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况,随时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仲裁员解聘。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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