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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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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

通常来讲,只要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难免会发生劳动争议,所以劳动争议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其争议的解决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种的,最常见的就是协商调解,其次是仲裁。在关注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也要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在时效期间内进行诉讼。那么具体时效是多久呢?由本站为您解答。

一、我国2007年通过,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经过小编的叙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的期间大家应该有了一定了解。首先,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调解仲裁,一旦超过期限,法律是不给予保护的,就如同刑诉法中,超过诉讼时效就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在给予处罚。所以,当农民工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寻求帮助,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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