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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重点内容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重点内容

一、发生劳动纠纷,可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形式予以解决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进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在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先后三次达成和解,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如前所述,在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用人单位三次与员工达成和解,在用人单位依约履行相关文件后,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相关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并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严格遵守。

三、员工如认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上述三个文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员工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不应通过拉横幅、用高音喇叭叫嚣辱骂、割腕的过激方式来主张权利。

以上大致介绍了关于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的部分法律难点内容,若是在生活中,您遇到了劳资纠纷,也请把握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要屈从于公司的淫威之下,和解的同时也要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若是保险,最好是可以咨询相关进行劳资纠纷的律师,这样既可以避免成本高昂的诉讼费用,也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甚至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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