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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高以800元为限/月);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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