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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39条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39条

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39条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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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61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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