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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监理投标书 

这里的监理投标书是指监理中标人的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而投标监理大纲则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计划,是投标人的为了取得监理报酬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应重视监理投标书和通知书在监理合同管理的地位。严格地说,监理的报价是中标人依据其投标书,主要是监理大纲中载明的监理投入作出的。当监理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中没有提到的,监理合同其他条款中也没有约定的服务或人员装备时,监理人就可以要求补偿;当监理人不能按投标书配备监理人员装备或提供服务的,监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或向监理人提出索赔乃至追究违约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 

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直到正式的监理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投标双方的文件。 

三、监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文件,定义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项目及监理合同文件构成,原则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盖法人章后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条款如下: 

(一)委托人与监理人 

(二)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述,以保证对监理工程的理解不产生歧义。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 

1、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合同自开始实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双方签字栏 

四、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词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使用的语言国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人义务 

①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 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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