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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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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纠纷可适用专属管辖吗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应当适用。本案中原,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虽协议了管辖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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