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关注:1.27W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标签: 婚姻登记 机关 离婚 不予 房产纠纷 办理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fangchanjieda/fangchanlvshi/nperk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