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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城中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城中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餐饮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的城中村房屋经营饮食业务。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房屋给予原告,原告一边经营一边办理证照。岂料房屋未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以及油烟排放检测,原告无法首次获得环保部门的审批。原告以未能办理证照,合同目的未达到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委托本所律师应诉。接案后,本所律师依据法律和租赁合同认为,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办证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作为多年餐饮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办证程序和要求,且合同目的落空并非合同解除的约定理由,被告并无违约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和承租人,依法负有办理经营餐饮的各项政府许可手续和证照,故办证义务主要属于原告,被告作为出租方负有配合义务,此点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约定明确,原告以无法通过环评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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