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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回迁房合同的是否具有真实法律效益

购买回迁房合同的是否具有真实法律效益

购买回迁房合同的是否具有真实法律效益

目前我们可以发现愈来愈多的住宅小区建立起来了,很多的住宅小区都是通过改建原来的住屋而建立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很多的回迁房。那么回迁房的购房程序与普通的住屋是否存在差异,还有就是购买回迁房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益呢?

所谓回迁房是指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以房换房的形式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当然本文讨论的是商品房性质的回迁房,也就是说拆的是商品房换取的房子也具有商品房性质,至于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所得的回迁房,不属于本文谈论的范围。由于回迁房具有补偿性质,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因此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很多人冒着风险争相购买回迁房。购买回迁房有着巨大的风险,因为部分的回迁房存在尚未有《房产证》的问题,当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或者当取得真正的《房产证》时,可能在面积上与当初的协议面积有差异而导致要补钱。因此在回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由于回迁房性质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人认为这种房子的买卖是否非法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但本律师认为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我们来看看《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们可以发现愈来愈多的住宅小区建立起来了,很多的住宅小区都是通过改建原来的住屋而建立的,所以这就产生了很多的回迁房。那么回迁房的购房程序与普通的住屋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回迁房的购房合同与普通住屋的购房合同的法律效益是一样的,只要是建立在双方都平等无胁迫的状态下建立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益的。好的,以上就是关于购买回迁房合同是否有效的专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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