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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关税费的结清问题

房屋相关税费的结清问题

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房屋交接前涉及该房屋的物业、水电、煤气、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结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售人应缴纳而未缴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可以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求出售人结清上述费用。买受人也可以在垫付上述费用后,可向出售人追偿。所以,买卖双方最好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费用的结清时间进行约定,也可以预留小部分尾款,在出售人结清各项费用后,再支付最后小部分的尾款。

房屋相关税费的结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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