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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守护百岁老人的余生 | 普法嘉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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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长者龚某某的在世子女共有四人:姚大姐、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龚某某自2004年起就与姚大姐共同生活居住,也由姚大姐进行照顾。2020年开始,龚某某精神状况恶化并罹患认知症。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三姊妹以姚大姐私自占用动迁补偿款,对姚大姐不信任为理由明确反对由姚大姐担任监护人,但同时三姊妹又拒绝担任监护人,致使龚某某的监护人无法确定。百岁老人余生的安宁与幸福,维系于选任监护人一事上。故姚大姐在法院宣告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其担任龚某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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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姚大姐是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龚某某近亲属,且是唯一一位自愿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虽然龚某某其他子女反对由姚大姐担任监护人,但均拒绝担任监护人,且对异议理由未能提供依据,故法院对龚某某其他子女的意见不予采纳。申请人姚大姐申请担任监护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为了妥善保护龚某某的利益,法院引导申请人姚大姐主动接受其他近亲属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法院最终判决指定姚大姐担任龚某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姚大姐应定期向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公示上一月度的龚某某人身及财产监护情况。



典型意义


该案在坚持“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破解其他子女无理抵制选任监护人的困境。同时为了营造良好监护氛围,该案积极引导候选监护人同意接受其他近亲属监督,并最终以判决判项形式明确了事中监护监督机制,通过子女之间的监护监督、合理管理、遇事协商,保护百岁老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家庭矛盾的发生,为处理该类型监护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探索经验。





法官说法





百岁老人的监护权之争表面上只是一个冰冷的法律纠纷,但背后却是子女对老人不可或缺的爱与责任。




一、重视监护问题,了解监护相关法律规定

老人晚年考虑最多的,往往是自己的财产如何传承给下一代,很少会考虑自己晚年的监护问题,甚至很多老人并不了解监护制度。实际上,监护制度对老年人非常重要,事关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关于自身人身、财产等相关事务的处理问题。

二、老人可以用意定监护制度规避无人监护风险

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意定监护制度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老人在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有些孤寡老人或者子女定居国外、长期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可以为自己选定监护人,以避免将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无人监护的情况发生。

三、发生监护权纠纷,应依法确定监护人

如果老人没有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监护人,当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当依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则上应当首先由老人的配偶担任监护人,如果配偶没有监护能力,则应当由老人的子女担任监护人,如果老人子女众多,且对由谁作为监护人存在争议的,可以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四、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担任老人的监护人时,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同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老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老人的财产。监护人也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老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老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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