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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协议真的是“免死金牌”吗? 密室逃脱

免责协议真的是“免死金牌”吗? 密室逃脱

很多玩家为了追求新奇和刺激会选择参加一些比较新颖的游戏,例如:密室、剧本杀、极限运动等等。其中密室以及极限运动的经营者会在玩家选择惊险、刺激的项目中,要求玩家在游戏开始前签署一份《免责协议》,让玩家承诺如果在游戏过程中因受到NPC惊吓或者因摔倒受伤的,商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真的可以通过一份免责协议就可以全部免除经营者的的责任了吗?

密室逃脱,免责协议真的是“免死金牌”吗?

小王和朋友通过网上购票,参加天某公司经营的深度体验剧情密室活动。小王在玩滑梯过程中摔伤导致骨折,天某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天某公司认为,小王在平台购票时已经签订免责协议,承诺其自行承担游戏风险,在游玩过程中发生一切损害均与公司无关,故天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仍就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小王将天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王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天天公司作为经营者,需要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免责条款,系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当属无效。

同时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对小王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签署的免责协议内容免除了天天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天某公司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王协议内容,因此该免责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玩家签订了《免责协议》而免除,且此类《免责协议》一般都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系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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