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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正确切入 经验分享

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正确切入 经验分享

经验分享: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正确切入

前言

经验分享: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正确切入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外交流日渐频繁。不少外籍友人来华交流或在国内工作、定居,据有关统计,与外籍友人有关的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笔者近一两年来办理了数起涉外籍友人的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与普通刑事案件并无本质区别,最麻烦的点在于前期委托手续的办理,现将部分经验分享一二。

一般的委托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是最简单的方式但并不是最常见的委托方式。往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其家属或朋友才会找到律师进行咨询或委托,此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处于拘留或已被逮捕,本人委托已不太现实。

涉外刑事案件委托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四百八十五条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籍友人仅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的主体为其本人、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实践经验

前述提到,多数情况下外籍友人已经被羁押,往往找到律师的是其亲属,更多的是朋友。刑事角度的近亲属概念较之民事较小,一般仅限其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部分地区还可扩大到包括岳父母,公婆等,朋友并无委托刑事案件委托权限。如是近亲属委托的,律师除了确认其身份外,还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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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人与外籍友人的关系证明的问题

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是中国大陆以外的中国人,例如香港、澳门等地区人员,有相应的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持相应地区的结婚证、户籍证明或当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一般可以直接视为有相应亲属关系。笔者之前办理某香港籍嫌疑人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其丈夫可以提供有效的结婚证,办理委托手续就相对较为简单,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阻碍。如委托人在国内的,至多去公证处办理一下涉外公证即可,一般也并无如此高的要求,但如果涉及到外文资料可能需要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其他国家人员,比如笔者去年承办某津巴布韦籍友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其所在国没有类似我国的户籍制度,其近亲属虽然在国内,但仅能提供自己与外籍友人的护照。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核实其身份证明(一般是护照)能否直接体现其与外籍友人之间的身份联系,如姓氏,住址等,另外需要向其国籍国核实有无其他法律文件证明其亲属关系(类似中国的户口本),此外,可以向国籍国所在的驻中国使领馆等机构,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关系证明文件。本案中因公安机关在通知其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时已经核查委托人系外籍友人胞弟,故在向公安机关递交手续时并无太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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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人不在中国大陆内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上述规定与民事相关证据规则类似,较为麻烦,但不得不履行。据笔者了解一般需要1-3个月时间,但在疫情期间所需时间大大延长,或需要半年至一年,彼时可能该刑事案件已判决,拿到委托书已失去实际意义。疫情前最好的方法是让委托人来国内一趟,直接办理手续最为适宜,但疫情当下,该情况也只能作为备选。但绝不能因为贪图方便,直接让委托人在国外邮寄材料,该材料从证据规则上不被认可,可能会埋下隐患。笔者建议最合适的办法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由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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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变通的委托方式

如以上一般方式均不可行,可以考虑如下方式:

一、在得知办案机关的前提下,可以与办案机关联系,将实际困难告知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将相关委托手续交给办案人员的方式,在其提审外籍友人时,征询其本人意见得到肯定答复后,可以通知律师来领取办好的委托手续,再由律师通过正常会见渠道进行会见,核实本人意愿和了解案件情况。

二、如不能得知办案机关情况,仅知道羁押地点,可以与看守所联系,通过看守所信件邮寄或者看守所管教直接传递的方式,确认本人的委托意愿,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并拿到委托手续后,再由律师通过正常会见渠道进行会见,核实本人意愿和了解案件情况。

三、如仅知道人员被羁押,并不清楚羁押情况和办案机关的,请注意联系对接好国籍国驻中国使领馆。根据相关规定,会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通过正式公文知会使领馆。通过相关文件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初步信息,在重复以上步骤对接介入。

一般至此,虽然时间花费有长短,应该已经基本可以介入到案件办理。以上委托方式均可变化为本人委托,手续相对最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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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期间的会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探视、会见被告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

办案体会

1.中国的友好、包容的态度不仅仅在对于外商投资,对于普通外籍友人也是一视同仁,并不会歧视,理解、支持外籍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提供力所能及以及合法范围内的帮助。涉外案件办理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尤其重要,能少走很多弯路。

2.掌握一门或多门外语对案件的办理会有比较大的帮助。

3.外籍友人对中国文化和中国法律的不了解是其涉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做好相应的法律基础辅导工作。

4.国籍国驻外使领馆是在身处国外遇到困难的最重要依靠,笔者办理多起涉外案件时,相应的大使馆均派员出席并向法院、辩护人等沟通了解情况,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帮助。与使领馆的沟通联系也是很有必要。

5.有必要在接案时了解一下外籍友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和相关双边、多边条约等。

6.部分地区涉外籍友人的刑事案件有集中管辖。如杭州地区一般公安侦查没有限制,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移送给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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