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特殊程序案
- 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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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二系周某的女儿,以周某患有老年痴呆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申请,并请求指定其本人为周某的监护人。但平时周某生活全部由儿子刘一一家照顾,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一作为周某的代理人出庭,法院根据刘二的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周某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刘一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故刘一征得周某的同意后,委托了律师,以期推翻鉴定结论。
【争议焦点】
1、鉴定机构对周某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准确?
2、在多名直系亲属都主张承担监护人职责时,应如何指定监护人?
【律师看法】
争议焦点1:本案为特别程序案件,系确认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通过对鉴定报告、鉴定过程以及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分析,本次鉴定结论并无不妥之处,故推翻鉴定结论,缺乏有力证据。
争议焦点2:其实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的不认可,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最终指定谁为监护人的担心。在鉴定结论缺乏推翻依据的情况下,就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为当事人指定令其满意的监护人之上。
本案中,周某一直随儿子一家居住生活,并且其对目前生活相当满意,儿媳已经退休,有充裕的时间精力照顾周某,但女儿刘二家中还有其他需要照顾的病人,势必无法像刘一一家一样精心照顾周某。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周某的个人意愿,由于周某年岁已大,前往法院向法官当面表达自己意愿不太现实,故律师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让周某充分陈述了现目前自己的生活状态,儿子一家对其的悉心照料,以及自己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周某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刘一作为其监护人。当事人对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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