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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的理解

法条分析 |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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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分析 |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含义的理解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一项较为重要的原则,其又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院已经对同一个案子作出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如果不服该结果只能提起上诉申请二审或者申请再审程序,不能就同样的案子重新起诉。此项原则对于已经提起诉讼或者正在审判中的案件均适用。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制度中,关于此项原则有以下两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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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

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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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法条,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笔者总结如下两层含义:

1、对于已经起诉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2、法院已作出实质性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起诉了法院也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当驳回起诉,当事人只能就前诉案件判决申请再审。

举例说明:A公司首先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A公司10万元货款及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A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在上诉的过程中又撤回了该上诉,一审民事判决即生效。后A公司又以“侵权”为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被告向法院再次起诉,很显然这已经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A公司基于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A公司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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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邓红菲
编辑:马晓晨
校对:张莉华


标签: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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