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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费用全额返还 代孕失败

代孕费用全额返还 代孕失败

代孕失败代孕费全额返还

代孕失败,代孕费用全额返还

2017年6月,林通过中介唐某介绍由刘联系代孕事宜,林2017年6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唐某,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155000元给刘,同日,刘出具收条“今收到林移植费15.5万(儿子),其中包括养囊费一万元、代妈移植、若有多移胚胎二次移植收取一万元整”给林

此后,林与刘及中介因只筛选三个男胚以及孕妈最后未能怀孕成功产生争议,林称刘承诺时有夸大欺骗,给林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痛苦,故要求精神损失赔偿,林另提交贵阳往返深圳的动车票、深圳酒店住宿票、医疗费单据等证明已支出相关费用。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刘出具的收条,林、刘之间的协议核心内容为林向刘支付155000元,委托刘进行代孕儿子的相关事宜,故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代孕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林、刘之间的委托合同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刘收取林155000元理应返还,由于双方均有过错,故不予退还相关利息,林主张的经济及精神损失亦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在二审调查程序中,刘凌主张其已经完成代孕行为,试管婴儿已经植入代孕者体内,只是胚胎没有在代孕者体内存活;林主张刘仅为其完成取卵手术,因未成功怀孕,无法确认刘是否按协议约定进行了胚胎移植和养囊。

另查,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林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林与俞某在贵阳与深圳之间往返的火车票订单、酒店订单,以及其在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的单据,主张其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刘凌进行赔偿。经查,林提供的相关订单所涉及的时间与其转账时间能够基本对应。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林、刘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为林委托刘为其提供代孕相关服务并支付对价。代孕行为涉及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等诸多问题,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基于此,林、刘订立的委托代孕合同自始无效,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各方应当按照过错比例对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两个部分。本案中,就财产返还而言,刘因合同从林处取得代孕费用155000元,应当由刘予以返还。刘上诉主张其只应当返还其中一半的费用,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就赔偿损失而言,林主张其从贵阳到深圳进行取卵等活动,支出了交通、住宿等费用,应当由刘予以赔偿,并就相关费用的支出提供了部分证据,该部分费用的支出系林因履行涉案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各方按照过错比例予以承担。关于该部分的具体数额,本院参照林所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在履约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情况,酌定为10000元。林同时主张精神损失,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人身权受到侵害,同时,代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当事人无权因实施非法行为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主张其为履行涉案无效合同,支出了相关费用,该部分主张从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赔偿主张,应当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中予以一并解决。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在本案中,双方确实进行了代孕手术的相关操作,林认可刘为其提供了取卵等服务,刘在为林小霞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其损失客观存在,如不予认定,将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失衡的后果。本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刘凌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为90000元。由此,双方因履行涉案无效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合计为100000元,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代孕违法行为,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具有同等过错,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林与刘各自承担一半即50000元,将该金额与双方实际遭受的损失金额进行相应扣减,林还应当向刘赔偿损失40000元。该部分金额可在刘应当向林返还的金额当中予以抵扣,抵扣之后,刘仍应当向林返还1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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