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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我的办案实录之

开设赌场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我的办案实录之

2015年10月19日,我的当事人冯某伙同颜某(已判刑)共同出资,在王某(已判刑)租赁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某住处,以“斗牛”抽水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后王某及张某等六人(均另案处理)受雇于该赌场分别负责望风、“抽水”、发牌等活动。2015年10月21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颜某、王某、张某、肖某1、陈某、吴某、刘某及参赌人员谭某、黄某、罗某、夏某、熊某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扣押了赌资人民币11300元。

我的办案实录之 开设赌场罪(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了解颜某等都被抓获的这个情况,冯某知道自己一定也跑不了,在家煎熬很久后,终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我,希望我的团队为他辩护。2017年5月12日15时许,在我的建议下,我的当事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2018年6月11日开庭,我到庭为我的当事人冯某进行辩护,主张其系自动投案属于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另主张冯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且冯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情况明显,恳请法院给我的当事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最终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经缴纳),免除了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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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网络赌博常见方式有:

1.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赌博方式,如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博等

2.以体育竞技比赛为赌注对象

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

4.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5.其他通过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进行“竞猜”活动实质变相圈钱的博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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