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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一):集资诈骗罪 家源系列|

金融犯罪(一):集资诈骗罪 家源系列|


家源系列| 金融犯罪(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公众吸纳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对国家的金融秩序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非法集资活动基本上不可能由一个人实施,实践中都是由数人同时实施或者由单位集体实施。

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必须产生在实施诈骗行为之前,具体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另外,不能因为行为人向部分投资人支付了本金与汇报,就否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行为人向多数人归还了本息,仍然可能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集资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其他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以不正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筹集资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诈骗对象是特定的,则不构成本罪。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承诺分红的,承诺以货币、股权、债权或者实物回报的,都符合承诺回报的要素。此外,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时,应注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首先,最重要的区别为,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存在这一目的,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其次,在行为上集资诈骗罪必须采取诈骗手段进行的行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要求使用诈骗手段。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由于各犯罪嫌疑人层级、分工、获益方式不同,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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