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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前提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案情:

工伤赔偿的前提是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2018年4月,赵女士决定对住屋进行装修。经朋友介绍,赵女士找到经验丰富的泥瓦匠李师傅,经协商李师傅决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为赵女士的新房粘贴瓷砖,报酬总共为 15000元。

然而,因为工作不慎,2018年6月,李师傅从高达3米的自搭脚手架上摔落,小腿、手臂、肋骨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受伤后,李师傅被送往医院治疗,直到8月25 日才出院。出院后不久,李师傅旧伤复发,再次被送入医院治疗。

这两次住院,医药费用将近 20 万元,其中赵女士垫付了两万元。第二次出院后,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伤情鉴定结论,将李师傅的伤情定为七级伤残。除此之外,鉴定报告中还列出了李师傅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因为自己是为赵女士干活时受伤的,因此李师傅希望赵女士能赔偿这次受伤引起的各项损失费共计 64 万元。赵女士认为自己已经为李师傅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而且李师傅受伤是自己操作不慎引起的,她已经仁至义尽,没有必要再赔偿其他损失。双方协商不成,李师傅最终将赵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双方律师争辩的焦点在于,李师傅和赵女士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雇主就有责任对受伤的雇员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是承揽关系,只要赵女士没有在工作指导上有过失,就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此展开辩论。

最终法院认为,赵女士和李师傅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李师傅在施工时不受赵女士的监督和管理,双方也没有约定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法院经调查还得知,事发前不久,李师傅曾因腰椎病住院5天,医生嘱咐他避免剧烈运动。此次受伤,李师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赵女士没有对李师傅的健康情况进行核查,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伤残认定等级共有十级。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受伤员工可以凭借伤残鉴定等级拿到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的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就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

对于工伤的鉴定,应该由用人单位于员工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交相关工伤认定申请,员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起一年内自行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认定。

工伤认定后,受伤员工可以有一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补贴、保险等各项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会超过12 个月。

读法心得:

工伤事件发生后,应尽快去医院治疗,毕竟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随后,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都应该到当地的工伤鉴定中心申请工伤等级鉴定,这样才能凭此拿到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拿到评定的工伤等级鉴定后,可以继续留在公司享受一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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