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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在分手后可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在分手后可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在分手后可否要回?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在分手后可否要回?

 

恋爱期间常常会发生财产赠与的行为,然而,一旦双方产生矛盾继而分手,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心生不忿,想要对方退回曾赠与的财物。但是,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嫁妆与彩礼的司法解释外,我国没有其他任何特殊的法律规定调整恋爱关系所以,对于恋爱关系中发生的非彩礼、嫁妆性质的赠与应按照一般民事主体的规定来处理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详细解答!

案情介绍

朱先生和王女士为恋人关系,相处过程中,双方一起出资购房,并签订了房产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比例、贷款支付比例、房屋产权归属,并约定购房合同的签约及房屋产权登记均以朱先生一人名义办理。之后,双方产生矛盾,王女士就给朱先生写了一张《证明》,内容为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愿意放弃对双方所购房屋的财产权,同时放弃对该套房屋已付的所有费用,本套房屋归朱先生一人所有。虽然王女士对双方关系做出了努力,但两人相处一年后还是以分手告终。分手两年,王女士将朱先生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写这个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双方分手了,其对朱先生的赠与应类比彩礼,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是王女士书写的《证明》的法律性质,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权撤销。首先,《证明》中赠与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没有写明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因此无法将上述赠与类比彩礼予以处理。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购房的签约方为朱先生一人,房产也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所以赠与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赠与行为也就完成了,并不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因此不涉及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问题。同时赠与的法定撤销期限为一年,王女士起诉的时间距离赠与完成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年,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析说法

恋爱关系中赠送给恋人的大额财产是否可以在分手后撤销赠与并主张返还财产,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赠与财产的情况、赠与的履行情况及赠与合同的具体约定、撤销权行使的时间全方面考虑。本案为赠与合同的典型案件,因为案件中赠与的财产不存在权利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赠与义务的继续履行,所以无法适用因为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撤销赠与及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本案中朱女士是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朱先生,但在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主张撤销赠与;或朱女士以书面方式将赠与添加了生效期限,则该赠与应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在赠与行为生效前主张撤销,可能案件就会有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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