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必须要还吗? 丈夫在外面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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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面欠的钱,妻子必须要还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投资而产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另一方必须要共同承担吗?下面就让我们走进《民法典》,共同探讨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分为两款,规定了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分别是: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这类债务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因此认定最为简单。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双方具有日常家事代理的权利,且夫妻中的另一方也必然从中获益,因此可结合债务发生时家庭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花费进行认定。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考虑到在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具有优势地位,而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能完全不知情,因此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您知道这钱该不该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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