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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衡阳交通事故受害者构成十级伤残时残疾赔偿金数额

2021年衡阳交通事故受害者构成十级伤残时残疾赔偿金数额

衡阳交通事故受害者构成十级伤残时残疾赔偿金数额

2021年衡阳交通事故受害者构成十级伤残时残疾赔偿金数额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79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974元。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地区已试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按照湖南省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日起,湖南省内长沙市、常德市、岳阳市、郴州市等已试点统一赔偿标准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169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6796元进行计算但衡阳还不是统一赔偿标准的地区,目前也没有试点的消息,故计算残疾赔偿金依然要分别城乡标准

根据以上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衡阳人在衡阳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的受害者在衡阳区域内法院诉讼时残疾赔偿金数额进行计算如下(现实中赔偿需要考虑事故责任比例及其他因素,以下残疾赔偿金未考虑事故责任及其他因素,且未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

 

年龄

按城镇标准

按农村标准

残疾赔偿金(元)

残疾赔偿金(元)

60及以下

83396

33170

61

79226.2

31511.5

62

75056.4

29853

63

70886.6

28194.5

64

66716.8

26536

65

62547

24877.5

66

58377.2

23219

67

54207.4

21560.5

68

50037.6

19902

69

45867.8

18243.5

70

41698

16585

71

37528.2

14926.5

72

33358.4

13268

73

29188.6

11609.5

74

25018.8

9951

75

20849

8292.5

75岁以上

20849

8292.5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刘律师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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