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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处理

离婚案中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离婚案中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处理

郑某与杨某2011年登记结婚,婚生女丹丹于2012年出生,2015年购买A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房屋未还贷款118万元。杨某在2019年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案外人白某20万元。双方均主张房屋首付款项系其父母支付,但目前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款项支付链条双方于2021年初感情恶化并分居至今。现在双方同意离婚,均确认丹丹由郑某抚养,杨某支付抚养费,杨某目前无工作,现因丹丹的抚养费和房屋分割达不成一致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2019年,杨某转给白某20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为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郑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双方对于房屋首付款的争议如何处理?

3.双方均主张分割A房屋,如何处理?

4.婚生女丹丹的抚养费如何认定?

义贤律师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1:杨某在2019年转账给白某20万元,该转款发生于双方分居两年前,不属于为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郑某如认为该款项系杨某无权处分,可另案向款项收取人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2:因本案离婚纠纷,房屋又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法院仅能处理房屋分割,对于首付款的返还要求,涉及到双方父母的权益,本次离婚案中不宜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3:A房屋系双方共有,双方可以通过竞价方式主张A房屋所有权,扣除A房屋的剩余贷款,将剩余房屋价值的一半给付给对方,剩余贷款由取得所有权方自行偿还

关于争议焦点4:杨某现虽无工作,但其身体状况并非丧失生活和工作能力,考虑婚生女丹丹现情况、生活教育成本以及社会收入水平,认定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判决

A房屋最终由郑某竞价600万元取得所有权,判决如下:

一、准予郑某杨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丹丹郑某抚养,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丹丹十八周岁时止;

三、A房屋归郑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郑某负担;郑某给付被告杨某房屋补偿款241万元;

、驳回郑某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 离婚案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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