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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转账要注意的事儿

网络平台转账要注意的事儿

 

网络平台转账要注意的事儿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值为10万元。易某与方某原本是同事,据易某说,方某因为要拿下一家公司的代理权,需要缴纳10万元的代理费,便开口向易某借钱。易某分三次向方某转账共10万元,不久,方某离开了公司,再后来,易某找方某要钱时,发现她已经把自己的微信、手机号都给拉黑了。幸亏是曾经的同事,易某对方某的情况比较了解,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归还这10万元,可是,方某虽然承认钱是易某转给她的,但却表示这笔钱是易某的赠与款,不应该归还。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法院在审理时,首先需要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条、汇款转账时的附言、网络平台的转账留言等等,都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但是,本案中,方某没有给易某打借条,易某在转账时也没留个心眼,在附言里注明为借款,而且,在借钱之后,方某就把易某拉黑,双方之间除了转账记录,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所以,在法庭上,方某坚持表示,涉案10万元是易某的赠与款。她承认,私人之间的转账可以是还款、赠与、转交、货款等多种法律关系,单凭转账凭证只能说明有资金流通,还能反映转账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

方某说,易某没有借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仅凭转账凭证便以民间借贷案主张权利,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方某指出,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易某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达到证明目的,此案的举证责任在易某。确实,随着转账方式的便利,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为此,在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这一司法解释的第17条中,对于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有着详尽的解释。这一条规定,如果被告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同时,还规定,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据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易某说,他提供了转账记录凭证,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方某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无任何智障情况,他是武汉人,方某是山西人,双方无亲无故,何来赠与?易某的话糙理不糙,他的说法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对于此案的判断依据,即除了证据和法律规定外,还要基于基本的生活常识。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方某又提出,他与易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同样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另外,她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要求某社交软件平台提供她与易某的聊天记录。某社交软件平台回函:相关聊天记录不保存于服务器,只能通过用户接收聊天记录的终端设备查看,因此,某社交软件平台无法提供。

鉴于此,法院认为,易某与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易某的转款证据,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方某主张是赠与关系,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决,方某在判决生效7日内偿还易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

如果您要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转账方式借款给别人,一定要加上附言,还要留下对方已经收到款项的证据,否则,真打起官司,还真是特别麻烦。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杜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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