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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己方对其房屋有出资法院不支持案例 一起亲属起诉己方腾房

但因己方对其房屋有出资法院不支持案例 一起亲属起诉己方腾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起亲属起诉己方腾房,但因己方对其房屋有出资法院不支持案例

原告诉称

周某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某洁立即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有周某兰的房屋;2、判令周某洁立即腾出所占周某兰的房屋;3、判令周某洁赔偿给周某兰因非法占有房屋的使用费,暂计1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洁承担。

周某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周某兰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诉争房屋性质上属于周某兰的职工福利房,周某洁出具的购房款属于借款,周某洁并非借名买房周某兰周某洁并无借名买房合意。购房原因是为了照顾老人生活。二、周某兰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经济适用住屋售房合同》及相关票据为证。周某兰购买诉争房屋存在内部优惠,其住屋补贴可以折抵房款,周某洁并无购房资格。三、诉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周某兰基于物权主张返还原物。

周某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兰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兰周某洁系姐妹关系。

周某兰系原某单位职工。2007年9月,周某兰所在单位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军队经济适用住屋分配给周某兰2009年9月,一号房屋领取住屋钥匙,后一直由周某洁居住至今。现一号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

另查,一号房屋系周某兰经职工排队购买,系军队经济适用住屋,合同预付总款510900元,其中抵扣周某兰的住屋补贴132300元,实际交款378600元,实际交款均系周某洁出资。以上出资情况,周某兰均予以认可,同时亦无法就由周某洁实际出资的原因向法庭进行说明。

法院认为,依据一号房屋的房款支付情况可以证明,该房屋的实际出资部分均系周某洁支付,即除抵扣房屋补贴部分外周某洁是实际出资部分的付款人。同时,周某兰虽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但在其未能向法庭说明由周某洁出资的原因的情况下,周某兰不能以买受人的身份享有一号房屋的完全权利,亦不能向周某洁主张返还房屋。另,一号房屋尚未下发产权证书,周某兰亦无权基于物权请求权向周某洁主张返还房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周某兰要求周某洁返还一号房屋及赔偿损失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二审中,周某兰一方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周某兰提交证据如下:《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关于军队房改售房办理房屋登记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均证明诉争房产不能进行买卖、赠与和抵押等上市交易活动。周某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显示了军队相关部门对诉争房产的政策规定,但不能支持周某兰在本案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周某兰周某洁就其权属尚有争议,在此情形下,周某兰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周某洁返还诉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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