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解答 >律师随笔 >

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4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M百货商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1年6月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至M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M百货商行在淘宝平台设有店铺,并通过该店铺销售“某面霜补水保湿滋润抗衰老高锁水懒人素颜50g”商品的页面适用宣传用语“抗衰老”,但无法提供“抗衰老”的相关证明材料。据M百货商行自称,其自2021年3月开始使用前述宣传用于进行宣传,广告费用约200元。2021年6月15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移送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线索。2021年7月23日,经开区管委会决定立案调查。其间,M百货商行主动删除不符合规定的宣传用语,对商品的宣传页面进行了整改。2021年8月17日,经开区管委会对M百货商行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M百货商行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经开区管委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M百货商行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律师分析】我国现行《广告法》总则部分的第四条就明确了关于广告真实性的原则要求,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广告法》又在广告内容准则部分,对虚假广告作了明确界定。何谓虚假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本案中,M百货商行通过网上购物平台对外宣传其销售的一款商品具有抗衰老的功能,但未能提供该商品具有抗衰老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广告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也规定了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1.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3.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本案中,M百货商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然,M百货商行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在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对其商品销售的宣传页面作了整改,则可视为其已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行政机关不必再行责令M百货商行消除影响了。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falvjieda/lvshisuibi/31rno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