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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简要分析

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简要分析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涨,再婚家庭的组合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问题纠纷。本人就此简要对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常见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如何判断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并非生父母与继父母一结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就已经成立。判断继父母、继子女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2、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3、继子女是否实际接受继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抚育;4、继子女继父母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可以从以上几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二、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继父母还需要继续抚养继子女吗?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既非姻亲关系,又非血缘关系,所以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以自愿为原则,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未成年子女应由其生父母抚养。
三、那如果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内约定继父母每月给付继子女一定抚养费直至该未成年继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该抚养费的,未成年继子女要求其给付,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答案是否定的,上述已经说过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以自愿为原则,抚养法律关系往往系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并非受一般合同法的规定调整,继父母若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即使离婚协议内约定了支付抚养费,继父母也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四、继父母是否应当为继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应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呢?

若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继承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若继父母去世时,继子女存在尚未成年或者已经成年但无法自理等情况的,继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父母应当为继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继父母的遗嘱未为继子女保留必要份额的,则遗嘱部分无效,在确定完应保留份额后,剩余遗产份额按照遗嘱来执行。应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往往由法院来酌定,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法院则往往结合继父母、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年限、距离成年的年限以及继子女尚有自己的生父母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酌情确定应保留的份额。
五、再婚后,生父母去世,未成年继子女由谁抚养呢?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生父母去世,导致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接回抚养的,同时继父母表示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生父母去世时,继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在处理关于其由谁抚养问题时应当征得继子女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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